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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税务所通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核定时间节点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定税种的企业(即核税的企业)即日起可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2、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核税的企业,2022年1月1日起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3、2021年10月1日后完成核税的企业,2023年1月1日起提交核定征收资料。
4、区外迁移的企业按照存量企业处理。
注:2020年超5000万的企业全部转为查账征收。2021年超2000万的企业全部转为查账征收。2022年超1000万的企业全部转为查账征收。2023年超500万的企业全部转为查账征收。
特别注意:到2023年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转为查账征收。现在不收取一般纳税人代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