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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实例】股东承诺"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的是否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6-25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承诺"镇江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的是否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裁判要旨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股东会上作出的"镇江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决议,应当视为对镇江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案例索引

《张雪松等仲裁执行案》【(2018)京执复174号】

争议焦点

股东在注销公司时承诺"镇江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的是否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条件?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股东会上作出的"镇江公司注销后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决议,应当视为对镇江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因此,马学贵的复议理由成立,其申请追加张雪松、张雪城为(2018)京01执4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执异329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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