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于以前的法律法规来说,注销的程序复杂、花费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为了提高注销效率,自2017年3月1日起,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凡是符合该项《意见》规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建议进行简易注销。
符合建议注销的条件:
1、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展开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注销流程:
1、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司》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天。
2、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拟申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统计商务主管部门。
3、 公告期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向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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