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售卖手机云台的网店为提升销量,在其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使用“华为”标志,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记者7日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全额支持华为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侵权公司做出惩罚性赔偿500万元。
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影响力,其注册商标家喻户晓,各类产品也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营业务是线上数码产品销售。
为提升店铺销量,尚派公司积极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在其网店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称中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华为”标志,店铺中还出现对华为商标花瓣数量及英文字符作了部分改动的标志。此外,该店铺还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营造产品与华为公司相关的假象,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郭其钰 摄
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尚派公司将“华为”设置为搜索关键字、在产品展示图中突出使用“华为”标志的行为,可对消费者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功效。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云台,与涉案商标“华为”核准注册的照相器材架、三脚架等属于同类商品,与智能手机、摄像头、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
经比对,尚派公司使用的“华为”与华为公司的“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使用的图片标志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尚派公司在网店销售云台商品过程中使用“华为”标识,构成对华为扬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充分考虑尚派公司的销售金额、利润率、商标贡献率、主观恶性、侵权广度、侵权规模等因素,认定尚派公司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了解,法院核算尚派公司应付惩罚性赔偿款为620余万元。由于该数额已超出华为公司的诉讼主张,故法院对华为公司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此案对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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