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527-5581

公司注销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司注销

衢州名不副实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去名?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8-13

在近段时间的在线咨询中,常常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底该怎么去名?首先,我们先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代)登记是怎么一回事。

 

一、法代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法代与法人、法人代表的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二)法代登记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 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条例》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工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进行审查。一般的变更程序,公司内部达成合意,开股东会签决议,新旧法代、公司配合去办理变更手续,并不算繁琐或无法解决。

 

二、身份证被冒用于衢州注册公司,能否诉请确认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

但这种寻常的变更与我们所接到的法律咨询不同,因为无路可走的他们并不是名副其实的法代,那么,被挂名的法代如何去名?——这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区别看待,接下来我们以一些常见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情形一:A公司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甲已经挂失的身份证成立A公司,并将甲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甲应聘银行工作,在银行资格审查中发现其被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相关证据: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工商资料上甲的签名非甲本人)

结果:法院确认甲不是A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情形二:乙欲成立公司,却被告知其已几年前注册了B公司,且任法定代表人,由于B公司目前处于吊销未注销的状态,乙无法另行衢州注册公司

重要事实:乙曾遗失身份证,而B衢州公司注册成立于乙身份证遗失阶段。

结果:法院确认乙不具有B公司股东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综上,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董事或经理担任。但不具有股东身份,并不能得出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结论。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会考量公司对聘用或任命原告为的事实予以举证,以判定原告对其成为法定代表人一事是否知晓。对于原告要求否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三、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原告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被牵连,诉请被告衢州公司注销其法定代表人登记

有人提出,上述案例中的判决,没有提及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问题,在执行中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若公司没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法代缺失的情形下,工商能否注销原告的法代登记?是否允许公司没有法代登记的过渡空白期?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看。

情形一:甲身份证被冒用衢州注册公司,该公司被认定认为非正常户,对甲另设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现要法院确认其不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要求被告公司消除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银行征信系统的不良影响。

结果:法院确认其不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情形二:甲曾系A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后经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但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因A公司申报纳税出现问题,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在发布的《非正常户认定公告》中,仍将甲列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导致甲在自己设立的公司B中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向税务局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涤除原告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综上,我们认为:

因身份证遗失造成的被动局面一般有二:

第一,容易被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因该公司经营留有不良记录,影响其职业生涯。

原告股东身份否认后,其当然无须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须另行判决确定。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身份经否认后,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作出处理。上述两个案例情形,后者允许变更和涤除,原因之一在于工商已做变更,税务尚未处理,暗含公司是存在正常合法的法定代表人。而前者是釜底抽薪,直接否定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四、公司内部架构调整,已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拒绝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如何退出?

情形:甲系A公司股东,同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经股东会决议,任命股东乙为法定代表人,而甲被公司退工,但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结果:A公司、乙应共同配合原告甲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甲变更为被告乙。

 

综上,我们认为: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既已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现A公司已任命乙为执行董事,而且甲已被A公司退工,不应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在形式上实现公司内外统一。

 

实践里,在这种名不副实的法定代表人诉请变更法代登记的案件中,大多都是因为公民身份证的遗失而产生的。那么,对于遗失身份证的公民而言,我们到底该怎么做才能防范类似的法律风险呢?事实上,早在2010年,公安部在回答网友提问时就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须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责任。

在此,不得不提及身份证被冒用以衢州注册公司、登记法代以外的另一种常见法律风险——冒名借贷。在这类案件中,公民丢失身份证后常常不会报警,仅补办证件,发现自己遗失的身份证被冒用往往也是收到多家贷款平台的催款信息或被拉进征信系统后。在这种案例中,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无需偿还贷款。此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和澄清。如果征信机构拒绝,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既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又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民向出借方说明情况后对方依然捏造事实、催款骚扰时,出借方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公民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要求经济损失赔偿。

网贷平台若是与他人窜通,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此外,公安部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已上线试运行。该信息系统具备数据实时更新和动态维护功能,通过社会各个用证部门和单位联网核查,实现所有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即时失效,无法在社会上继续使用。

 

综上,名不副实的法定代表人在可与公司协商或起诉要求变更登记,在遗失身份证后也不用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但要注意自己各类信息的保密与网上其他信息的密码与挂失。如陷于类似困境可以报警或咨询律师,以收集证据与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爱代账立场

本文由 爱代账小秘书 授权 爱代账 发表,并经爱代账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请附上出处(爱代账)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http://www.5valve.com/news/2239.html



上一篇 衢州公司不经营了,也不注销,那就等着罚款吧!


下一篇 衢州注册公司,有些陷阱一定要注意!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