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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傍“五常大米”品牌,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2-04-29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一起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中攀附“五常大米”品牌侵权案件,判决网店所属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图片来源:五常大米网)

案情回放

五常市大米协会在大米等商品上注册有多个证明商标,其中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0年,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在上海某电商平台搜索“五常大米”时,靠前的搜索结果中,黑龙江省宁安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里有四款大米商品链接标题中存在“五常”“不低于五常”等字样,但其店铺中出售的并非五常大米。经向平台投诉,涉案四款商品链接均被整改,相关商品被禁售。至整改或禁售之日的销售金额分别在90万余元、44万余元、58万余元、58万余元。

五常市大米协会向上海杨浦法院起诉电商平台及网店所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店所经营的大米商品并非五常大米,但其中一件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题中却使用了“五常”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大米商品为五常大米,构成商标侵权;其余三件商品标题中使用“不低于五常大米”等字样,消费者能够理解标题的意思是该大米品质不低于五常大米,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消费者在平台内以“五常”为关键词搜索时所出现的商品链接中包含上述商品,客观上会导致原本打算购买五常大米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网店的商品,从而抢夺了五常大米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网店在其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五常”字样亦反映其存在攀附“五常”相关商标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商平台已及时对涉案侵权商品采取通知商户整改或禁售措施,电商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网店所属公司黑龙江省宁安某商务公司赔偿五常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店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为增加商品曝光度,往往需要精心设置商品链接标题,使其商品或服务能更多地被消费者检索到,以实现经营获利。但有的经营者抱着“傍名牌”的想法,企图在标题设置上“打擦边球”,将他人所有的商标名称作为自己商品标题使用,以此增加曝光率。如果因此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则构成侵害商标权,如果因此抢夺了商标所有人的交易机会,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至于电商平台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即“避风港原则”)。具体到本案中,电商平台知悉网店的侵权行为存在后,及时采取了要求网店整改和禁售的必要措施,避免了损失扩大,因而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旨在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及时知悉侵权行为存在而承担过大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便于权利人更高效地维权,无需等待诉讼结果,只需通过“通知”就能及时避免损失扩大,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共利益保护的最优化。

法官提醒,网店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依靠自身产品、服务的品质和特色去增加市场竞争力。在商品推广时,应注意规范设置商品或服务链接标题,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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