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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维权还是炒作?《歌手5》陷版权纠纷,迪玛希成背锅侠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0-08-19

  已经办到第五季的《我是歌手》,今年改名《歌手2017》播出,人气和收视率丝毫不受影响。尤其是哈籍小哥哥迪玛希,成为最耀眼的一匹黑马,第一期演唱《一个忧伤者的求助》,凭借高超歌技登上冠军宝座,第二期以维塔斯的世界名曲《歌剧2》再度夺冠。

  但一夜成名的之后,也招来了不小的麻烦。近日,湖南卫视收到一封来自维塔斯状告其侵权的律师函,称迪玛希未经授权公开演唱自己创作的《歌剧2》,要求湖南卫视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给与相关解释。

  维塔斯原告变被告,湖南卫视成侵权老司机

  这份寄到湖南卫视的律师函中称:“1月28日播出的《歌手》节目中使用《歌剧2》作为迪玛希·库达依别列根的竞演歌曲,演出内容通过电视、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维塔斯和经纪人布多夫金理解有众多观众希望《歌剧2》被精彩演绎,本着理解和宽容的态度,未对节目的侵权行为予以追究。但是,在湖南卫视1月30日播出的《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中,迪玛希再次演唱了《歌剧2》,同样被媒体平台大范围传播。”

  不过,林志炫在《我是歌手》第一季就翻唱过维塔斯创作的歌曲《歌剧》,但因传唱度不及林志炫在节目中改编的《没离开过》、《Easy Lover》等经典歌曲,所以,并没有引发版权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歌手》第二次被告侵权了。在第一季《我是歌手》的比赛中,湖南电视台和羽泉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翻唱《烛光里的妈妈》,且更改著作权人李春利的署名。李春利因此向湖南卫视、羽泉发去律师函,要求其公开道歉,在媒体上更正错误,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0万。

  今年1月1日,逃跑计划发微博谴责歌手侵权。原来,在今年的湖南卫视跨年演唱会上,歌手邓紫棋在不打招呼的情况下,翻唱了《夜空中最亮的星》,但因支持者甚少,淹没在对方粉丝的口水战中。

  参加过《我是歌手》的音乐人李健,也曾在采访中透露:“在《我是歌手》,也不是每个人都像我一样,每首歌都要跟原作者打招呼。”也就是说,湖南卫视已经多次涉嫌侵权行为。

  就在大家纷纷向维塔斯表示同情的时候,昨天晚上事情却有了一个大逆转。编剧李正虎发微博控告维塔斯抄袭他创作的诗歌《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改编为歌曲《母与子》,并多次用于商业演出。据小官了解,《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是李正虎为汶川地震创作的诗歌,仅在3个月后,维塔斯就发行了个人单曲《母与子》。

  湖南卫视捆绑话题炒作? 迪玛希被迫换歌成背锅侠

  这是否说明迪玛希只要翻唱《歌剧2》,就涉嫌侵权呢?小官采访到知识产权著名律师王军律师团队的王立岩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事件。

  王律师认为,从维塔斯的声明以《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为法律基础,但法律维度的综合评定还要看个案实际情况。

  也就是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维塔斯作为《歌剧2》的词曲创作者和演唱者,享有为原作品维权的权力。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湖南卫视对迪玛希翻唱的《歌剧2》进行复制、传播,属于侵权行为。维塔斯有权要求湖南卫视停止播出演出内容。

  不过,王律师也提出,“禁播”也不是唯一的救济途径和责任承担方式。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规定,表演者享有的权力包括:“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湖南卫视要求迪玛希在华人春晚现场演唱《歌剧2》,湖南卫视除了要取得《歌剧2》表演者的许可,还要取得《歌剧2》歌词、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表演者和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歌剧2》的表演者和著作权人均属维塔斯。

  而此次侵权事件也并没看起来这么简单。维塔斯只要求“禁播”,不要求索赔,在维权的目的下,另有隐情,律师函的末尾明确表示:“维塔斯和布多夫金也非常乐意与贵公司开展合作,共同为中国观众呈现更加丰富精彩的歌曲和节目。”原来,维塔斯将在四月份来华演出,这封律师函暗含邀请湖南卫视与之合作的意思,状告迪玛希侵权是在为自己的演出预热。

  微博大V“娱乐圈揭秘”发表微博称,迪玛希原本要演唱的歌曲并不是《歌剧2》,换歌是湖南卫视单方面提出的要求,与迪玛希无关。空降微博热搜的#迪玛希收律师函被禁演#,是湖南卫视偷梁换柱捆绑话题,迪玛希只是无辜的背锅侠。

  版权纠纷频发归因于“借鉴”与“侵权”界限不明

  伴随着音乐类节目的火热,类似的版权纠纷问题屡见不鲜。2012年,歌手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中翻唱《我的歌声里》,随后,收到著作权人曲婉婷所属的环球唱片公司的律师函。2015年,《中国好声音》冠军张磊也被指控侵权,因为他在比赛和商演中未经授权翻唱了民谣歌手马頔的成名曲《南山南》。不过,这些案件最终的结局无外乎三种:

  1、演唱者不再于公开场合翻唱相应歌曲。

  2、演唱者和节目主办方向著作权人道歉。

  3、著作权人向演唱者和节目主办方收取相关报酬。

  这说明,侵权者产生侵权行为后,所付代价与所得利益相比,相形见绌。为何翻唱纠纷频出是源于著作权保护机制不健全呢?据小官了解,并非如此。就我国的立法、司法情况来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机制是相对完善的。

  事实上,我们国家的著作权立法、司法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是很高的。音乐作品本身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在立法及司法保护的机制上来看也是相对先进的。除立法、司法层面的制度外,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授权管理及维权实务等方面,各版权保护中心及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机构,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获权是一个繁琐的过程,为了解决这个繁琐的问题,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将音乐作品权利交流平台的搭建作为一项核心服务内容,以吸纳音乐作品著作权为基础,为各界合作伙伴提供音乐作品的授权交流渠道。

  早在2009年,国家版权局就出台了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音乐版权费的相关规定,版权费收取标准定为电视2.5元/分钟、广播0.3元/分钟。程序上可采用不经许可、事后付款的形式,以打包付费的方式向音著协支付费用。

  而音乐作品侵权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是因为侵权的方式和手段也在发生变化,一些侵权手法甚至相对隐蔽,甚至需要分解到音乐分轨的维度上才能辨识一二。对于这些相对复杂的、在创作维度上发生的侵权,直接原因跟音乐创作本身的空间是有关系的,这里可能涉及到“借鉴”和“侵权”的区分问题。“借鉴”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在著作权法上是一个很深入的法理问题。

  比如,去年音乐人梁欢质疑大张伟抄袭,指出大张伟改编《爱如潮水》照搬国外知名DJ Zedd的编曲,并放出两段视频与粉丝争辩。大张伟回应,自己确实吸取了这名DJ的结构,但属于借鉴。至今,这仍属于音乐圈的一桩无解的乱案。

  对于原作音乐作品的直接使用、复制、传播,从国内的普遍商务实践上来看,还是充分尊重原著作者权利的,一些情况下的授权获取不及时,或有瑕疵,不排除是因为授权渠道不畅通导致的。

  王律师表示,她的客户有时候也会希望通过她的协助找到一些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获取授权,这一方面是客户对律师的信赖,另一方面也确实能看出一些音乐作品的授权渠道不畅通,导致希望获取授权的人无法及时与权利人联系并获取授权的现实尴尬。

  在演绎音乐作品时,如何更好地避免侵权的风险?王律师也给出了一些建议:

  1、基于原作品进行演绎创作,或者对原作音乐作品进行直接使用,均以授权为基础,当然,法律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等确认无需授权的情形需要排除在外。

  2、面对音乐作品的授权,需要充分考虑作品本身的权利分布情况,也就是先对音乐整体中所包含的可作为独立作品存在的部分进行划分,再就这些可作为独立作品存在的部分分别理顺权利状态。

  3、如果原作权利已经发生了流转,就需要额外注意权利流转链条的清晰,以保障所获授权无瑕疵。

  4、著作权人将作品委托给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各界合作伙伴提供音乐作品的授权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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