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0527-5581

注册商标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注册商标

德宏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诉谷歌(No . 2)案对信息披露事件方面的启示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2-02-27
近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诉谷歌(No.2)[2021]FCA367案作出判决。



这一判决非常重要,因为它表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继续接受行为经济学家的证据,作为发现消费者在数字环境中如何理解和反应信息的基础。案件亦反映对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CompetitionandConsumerCommission)的关注重点已从消费者信息的使用、使用其信息的同意权,逐渐转移至对个人资料私隐有较大关注的消费者阶层的利益等问题。



虽然有一些指控中提到的特定陈述被认为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但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对谷歌的指控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



关键要点



1.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越来越重视公司披露的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和披露方式;



2.企业应多多考虑如何提出条款和条件,特别是关于消费者数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被如何理解;



3.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被误导才构成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只要有人可能被误导,就足够构成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和



4.法院认为,由于消费者缺乏时间,因此可能不能有效地接受,需要注意数字环境中的链接和“点击”的以分层方式呈现的信息。企业应考虑是否所有需要披露的相关信息都以消费者易于获取和理解的方式呈现。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为经济学家的证据,这些证据涉及消费者在时间有限、信息复杂的条件下作出决定时接收和响应信息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做决定时会倾向于“捷径”,而这些“捷径”有许多偏见,会引发一些可预测的行为,从而导致人们做出不那么“理性”的决定。



如今,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在误导和欺骗案件中对行为经济学的理解和依赖与日俱增,并以此为基础来解释为什么特定陈述可能误导或欺骗所有或部分目标受众。本案之前,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诉Trivagon.v.[2020]FCA16案,Trivago被认为在其网站和电视广告中做出了一系列误导性陈述。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依赖行为经济学来研究Trivago向消费者提供住宿的方式,哪些特定的报价被判定是具有误导性的。



在澳大利亚法院对行为经济学的关注之前,海外监管机构也进行了类似的研究,例如英国的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andMarketsAuthority)正在发展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作为一种了解消费者在作出决定时可能如何行为的方法。



背景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在2019年10月对谷歌有限公司和谷歌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诉提起诉讼,指控其在收集、保存和使用的个人位置数据方面存在误导行为,并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两个设置是该误导行为的核心:“Web&AppActivity”和“LocationHistory”。当设置设备时,Web&AppActivity默认为“打开”,而LocationHistory默认为“关闭”。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的主要论点是,一些用户看到位置历史记录被关闭后,会认为这意味着谷歌不会收集或使用个人位置数据。相应的,Web&AppActivity也必须被关闭。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判决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根据三种情况,引用了三类不同的安卓用户:





1.场景1的用户比其他人更关心个人隐私。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称,为了收集他们的个人位置数据,谷歌使用隐私和条款屏幕上显示的内容误导了这些用户。



2.场景2是用户决定关闭位置历史记录。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称谷歌误导这些用户不再继续收集和使用他们的个人位置数据。



3.场景3是决定关闭Web&AppActivity的用户,他们查看了Web&AppActivity登陆页面上关于位置数据的内容。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称谷歌误导了这些用户,称“开启”Web&AppActivity将不会收集个人位置数据。



大法官Thawley认为,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在三种情况下都对谷歌提出了部分指控。法官大人推理的核心是,根据有关行偏差的专家证据,并非所有用户都会以同样的方式阅读谷歌的数据操作信息或理解谷歌的信息。虽然这意味着一些用户没有被误导,但还会其他人“不会像谷歌提交的用户那样表现得非常谨慎和细心”。值得注意的是,后一类用户也包括那些可能特别关注隐私问题的用户。



这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将继续关注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行为,他们认为这些行为削弱了消费者在使用和收集个人资料时作出知情决定的能力。



因此企业应考虑如何将信息呈现给消费者,特别是:



·数字环境中信息呈现方式的设计是否会阻碍消费者阅读或参与材料。这包括链接的组织方式和方便性、文本大小、文本颜色、文本长度和标题的使用;



·信息是否以简明、清晰、明确的方式呈现,使消费者容易理解、容易略读或快速阅读信息;



·多多揣摩消费者在“快速”阅读提供给他们的信息时可能做出如何理解?而不能假定消费者会反复阅读信息和免责声明以获得充分理解;和



·消费者是否需要引用多个页面才能完全理解条款和条件,这种复杂性是否意味着一些消费者会被误导?




上一篇 德宏Facebook与澳大利亚的短暂“断交”:在线媒体监管工具的仲裁


下一篇 德宏微软最新专利:VR手套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