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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Facebook与澳大利亚的短暂“断交”:在线媒体监管工具的仲裁

作者:金财财务 日期:2022-02-25
2021年2月,Facebook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决定,禁止澳大利亚用户发布与澳大利亚新闻相关的内容。据报道,Facebook此举是为了报复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推出的《新闻媒体和数字平台强制议价规则》(下简称规则)。

 

根据该规则,澳大利亚“指定数字平台服务”的运营商将被要求与注册的澳大利亚新闻企业进行谈判,并为在线分享其内容支付费用。政府已表示,Facebook Newsfeed和谷歌搜索被指定为数字平台服务,且如有需要,未来还将添加其他数字平台服务。数字平台公司对该准则的担忧之一是引入了一种新的强制仲裁形式,以解决关于在线新闻内容分享的费用纠纷。

 

规则规定的仲裁

 

规则规定的解决数字平台公司与新闻企业之间价格纠纷的新程序,不仅引起了数字平台公司的关注,也引起了仲裁从业者的兴趣。

 

规则将实施强制性的“最终报价仲裁”制度,或更通俗地称为“棒球仲裁”——一项源自于美国棒球运动员薪资纠纷的解决制度。最终报价仲裁通常的流程为,每一方向仲裁庭提交拟定的协议,列出应支付的金额,以及证明该金额合理的意见书。然后,仲裁庭根据其中一方提出的条款作出裁决,以决定此事。

 

谷歌称这些仲裁条款“未经检验、片面、不符合公平的商业协议”,并表示它们“给谷歌带来了难以管理的法律和商业风险”。

 

根据规则,最终报价仲裁只适用于争议问题是“报酬问题”的情况。规则将此定义为“向注册新闻企业支付报酬,以在指定的数字平台服务提供注册新闻企业所涵盖的新闻内容”。

 

新闻业务必须在双方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诚信谈判后才能开始仲裁。该仲裁将由新闻行业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因为规则属于2010年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法。正是这个通知将有效地迫使数字平台公司使用仲裁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一旦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收到通知,就必须通知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和各方,成立一个仲裁法庭。根据规则,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将设立并维持一个谈判规则仲裁员登记册,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可指定仲裁庭。

 

除非双方就仅安排一名独任仲裁员达成协议,否则规则默认仲裁庭应由三名成员组成。各方可以就仲裁员达成协议,仲裁员不限于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所保存的登记册上的仲裁员。不过,规则要求双方在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指定仲裁庭的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就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如果没有指定,则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从谈判规则仲裁员登记册中做出指定。澳大利亚通信和媒体管理局不能任命不在其名册上的仲裁员。

 

根据规则,当事各方商定任命仲裁庭的期间仅两周期限,时间相对紧张,经验表明,可以要求仲裁协会就根据规则提交仲裁的事项作出任命。

 

仲裁程序

 

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简短、直接、明确。仲裁庭必须通知双方仲裁将在指定仲裁庭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双方在仲裁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同时交换其主张的数字平台服务应向新闻业务支付的为期两年的最终报价。仲裁庭认为有“例外情况”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的时限做出最终报价。

 

规则要求严格遵守时间限制和页数要求。该条例规定,不符合守则规定的报价,不属于规则要求的最终报价。该法还禁止撤回或修改最终报价。

 

如果只有一方提交了最终报价,仲裁庭必须接受该最终报价(以下文讨论的公共利益例外为准)。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那么仲裁就会终止,这将导致双方之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通过仲裁决定的。

 

规则没有说明仲裁程序是否应在保密基础上进行。争议点很可能是1974年国际仲裁法中的“选择退出”保密条款,以及其他统一的国内商业仲裁立法是否适用于规则下的仲裁,特别是考虑到规则引入背后的公共利益。公开谈判的可能性是另一个刺激因素,可能会促使数字平台公司和新闻企业就报酬达成协议。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所扮演的角色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有权向仲裁庭提交“公正的事实信息”(也与各方共享)。然后,各方有机会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书提出意见。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也被允许发布关于根据规则进行仲裁的书面准则,仲裁法庭可以考虑这些准则,不过规则也明确指出,这些准则不属于立法文书。

 

决心

 

规则规定了仲裁庭在作出决定(仲裁协议必须在收到最后一份报价或回复后的35天内作出)时应考虑的事项,包括:

 

对新闻业务和新闻内容共享的数字平台服务带来的利益(金钱或其他);

 

新闻业务为制作新闻内容所发生的合理成本;

 

数字平台服务在分享该内容时产生的合理成本;和

 

特定的报酬金额是否会对数字平台服务的商业利益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仲裁庭在审议这些事项时,也将根据规则的宗旨,考虑新闻业务与数字平台之间的议价能力失衡。

 

规则中规定的最终报价仲裁程序与典型的棒球仲裁程序有一个方面不同。规则对仲裁庭必须在双方报价中二选一提供了例外情况。如果仲裁庭认为这两个最终报价都不符合公众利益,因为它们“极有可能”对所报道的新闻内容的提供或澳大利亚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那么仲裁庭可以调整最合理的最终要约的报酬数额,使该要约符合公众利益。

 

规则还规定,双方须遵守仲裁庭作出的决定。此外,除了新闻业务能够根据仲裁裁决要求法庭下令付款外,如果数字平台不遵守该规则还可能会被罚款1000万美元以上,即三倍的盈利或公司年营业额的10%。

 

成本

 

就仲裁费用而言,规则只规定当事人平均支付仲裁庭费用。对于仲裁庭没有选择其提议的一方的法律费用如何承担,没有提及。

 

结论

 

到目前为止,Seven West Media和新闻集团已经与谷歌和Facebook达成协议,这预示着该规则将会实现其主要目标,即鼓励数字平台公司和新闻业务在不需要诉诸仲裁的情况下就薪酬问题达成协议。显然,如果数字平台公司不能与新闻企业就薪酬问题达成协议,它们将面临由最终报价仲裁决定价格的商业风险。如果各方未能就新闻业务应支付的金额达成一致,那么看看澳大利亚数字媒体监管中使用棒球仲裁的做法将如何发挥作用,将是一件有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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