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yi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时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活动。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有关清算组备案事项,请您参照我局《有限责任扬州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办理。
3.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4.有分公司的,还应先行办理分公司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