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扬州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设立扬州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扬州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扬州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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