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扬州财政发布的《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扬州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扬州财政为小微企业购买扬州代理记账服务的业务流程如下:
1、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后,经初审后有贷款意向,并需要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通知企业是否愿意接受财政部门购买扬州代理记账服务。
2、如果小微企业同意接受财政部门的扬州代理记账服务,应向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递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同意书》和《小微企业基本情况表》。
3、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小微企业的《同意书》等资料后,应尽快填写《小微企业贷款扬州代理记账申请书》,并将上述材料一并递交所属财政部门,提出扬州代理记账申请。
4、所属财政部门收到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递交的《小微企业贷款扬州代理记账申请书》等资料后10日内,应与扬州代理记账定点供应商名录中扬州代理记账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组织实施扬州代理记账工作。
5、扬州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为小微企业提供扬州代理记账服务,并在次季度10日内向所属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报送《小微企业扬州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和小微企业的月度会计报表。
6、所属财政部门在收到《小微企业扬州代理记账服务季度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后,在20日内对扬州代理记账行为是否真实等进行重点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扬州代理记账服务,在20日内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程序向扬州代理记账机构拨付扬州代理记账费用。
7、所属财政部门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将《财政部门季度审核汇总表》和《小微企业贷款扬州代理记账申请书》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8、市财政局(会计处)对所属财政部门报送的《财政部门季度审核汇总表》等进行复核,并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财政部门购买扬州代理记账服务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